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4-06-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西苕溪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娱乐性游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禁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水域范围,即西苕溪安吉段干流递铺街道六庄村长潭西溪与南溪交汇处(东经119°34′25″)至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闸(东经119°49′28″)。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禁渔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禁钓区、禁钓期,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娱乐性游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娱乐性游钓:
(一)违反禁钓区、禁钓期规定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使用抛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三)在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使用手竿以外鱼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四)一人使用鱼竿(鱼线)超过两根的垂钓行为;
(五)单根鱼线上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垂钓行为;
(六)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七)使用鱼枪、弓弩、叉等手段射鱼叉鱼的行为,锚鱼;
(八)下水或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离岸垂钓的行为;
(九)钓获物及其制品用于销售的行为;
(十)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第六条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县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或投放至指定区域。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条 县钓鱼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安吉县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县公安局: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捕捞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交通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规定水域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加强对被赋权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他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县水利局:负责沿岸涉水涉堤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五)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农贸市场内、餐饮业的禁渔宣传工作;发现有收购或销售禁渔获物行为的,及时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六)县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七)农科区、各乡镇(街道):将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和巡查;有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对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查处;无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移交有执法权的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下载版本:
10号(EAJD00-2024-0008 关于印发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