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5243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商务局 |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农科区、各乡镇(街道):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2024年粮食工作请示的复函》精神,现将2024年秋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一、关于2024年储备粮食订单工作
为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为地方储备粮轮换提供优质稳定的粮源,2024年继续实施“订单粮食”工作。
(一)根据我县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县级储备粮轮换的需要,2024年“订单粮食”数量要求按12000吨计划安排。其中常规储备粮订单数量为7600吨,品种为常规中晚籼谷和晚粳谷,籼粳杂交不列入订单;按市下达的工作任务“五优联动”订单数量为4400吨,符合一定条件的粮食企业和规模粮食生产主体均可参与(具体以附件1“五优联动”实施办法为准)。
(二)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执行“订单粮食”的等级价差(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价差按每百斤2元执行)、水杂升扣量及价外补贴政策,每百斤订单粮食补贴15元。补贴结算金额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准的种植面积为依据及后续农户实际交售订单粮食数量核定发放。
(三)切实做好“订单粮食”的落实到户工作。订单粮食签订对象为全县粮食种植规模100亩以上的种粮农民、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五优联动”订单粮食签订对象以(附件1)为准。待县政府正式下达2024年粮食工作文件后,经政府OA平台及时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在9月3日前将确定的种粮大户名单报县粮食收储公司,再由县粮食收储公司与各乡镇(街道)确定的种粮大户签订“订单粮食”购销合同;“五优联动”订单经各乡镇(街道)审核确定,与粮食加工企业达成共识后,签订“五优订单”购销合同。
(四)执行订单任务再分配工作。根据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要求,为严格落实12000吨订单任务,在粮食交售过程中若订单农户放弃订单交售资格,经现有完成订单农户自愿申请,将剩余订单计划进行再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2)。
(五)订单粮食条件:2024年本地自产且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方可列入订单粮食,享受订单补贴。
二、关于2024年超标粮食及四等、五等粮食收购处置工作。
2024年我县继续开展超标粮食及四等、五等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超标粮食不享受价外补贴,四等、五等粮食收购在三等基础上执行等级差价(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价差按每百斤2元执行),不享受价外补贴。超标粮食及四等、五等粮食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单独收购,单仓储存。
联系人:马卫多 联系电话:15257223621(浙政钉同号)
附件1:2024年安吉县“五优联动”实施办法
附件2:订单再分配方案
安吉县商务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2024年安吉县“五优联动”实施办法
一、基本模式
安吉县粮食收储公司公开招标粮食企业,根据企业需求选定优质粮食品种,双方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并由县粮食收储公司与本地粮食生产主体签订订单合同,组织生产,粮食生产主体享受订单奖励政策。订单粮食由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收储,纳入县级储备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定向销售给订单合作粮食企业。粮食企业以优质粮源打造区域粮油品牌,销售优质粮源产品。
二、订单规模、品种和奖励标准
(一)订单规模和品种:4400吨,晚籼谷-Y两优;
(二)订单奖励:价外补贴每百斤15元。
三、操作流程
(一)确定订单合作粮食企业
县粮食收储公司在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浙江粮油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订单合作企业,签订《订单粮食购销合同》附件(3)。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可以参与竞标(参与竞标企业应取得当地粮食部门资质证明):
1.正常经营,上年度稻谷加工量10000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2.省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好以上,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一定的粮食种植规模,上年度加工稻谷2000吨以上的家庭农场或粮食专业合作社。
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仓容实际设置标的,以出入库购销价差(优粮优价加价)作为竞价项目。中标订单合作粮食企业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订单粮食购销合同》,并按每吨100元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确定订单粮食生产主体
各乡镇(街道)提供稻谷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种粮农民、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下同),由订单合作粮食企业和粮食生产主体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订单粮食生产主体。
(三)订单任务分配
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确定的订单粮食生产主体种植面积和动态轮换订单数量进行分配,并在安吉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四)签订收购合同
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公示确认发放《订单粮食售粮卡》,同时粮食生产主体凭指定品种种子购买发票签订《订单粮食收购合同》。
(五)订单种植和面积落实
农业部门做好订单粮食种植环节的农技指导。县粮食部门联合农业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订单粮食清册》和收购比例落实好订单农户的种植面积。
(六)订单粮食收购价格
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基准价格+优粮优价加价+等级价差+水杂增扣量
基准价格原则上按浙江省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
优粮优价加价(购销价差)通过招标确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标三等以上相邻等级的价差为2元/50公斤。
(七)订单粮食收购
订单粮食生产主体凭《订单粮食售粮卡》将粮食交售到县粮食收储公司指定的库点。
1.质量检验。县粮食收储公司和订单合作企业联合质量检验,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常规质量、食品安全、储存品质指标的检测,订单合作粮食企业负责粮食品种和质量等级的确认。收购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满仓质量鉴定。
质量要求:国家标准 (GB1350—2009)三等及以上,即:出糙率≥75%,整精米率≥44%,杂质≤1%,水分≤13.5%,黄米粒含量≤1%,谷外糙米含量≤2%,互混率≤5%,色泽、气味正常,食品安全指标和储存品质宜存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货款支付。县粮食收储公司按确定的基准价格、等级价差和水杂增扣量支付粮款;优粮优价加价部分由县收储公司代付(订单合作粮食企业在收购前5个工作日将优粮优价加价款打入县粮食收储公司账户)。
3.奖励资金支付。县粮食收储公司在收购结束后,将订单实际交售情况在安吉政务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县粮食收储公司将《订单粮食收购清册》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确认。经确认后,奖励补贴通过“一卡通”按实发放。
4、违约责任。收购结束后,若晚籼谷市场价低于2024年浙江省定最低收购价时(市场价由湖州市粮食行业协会价格监测数据提供),企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其自行决定。如企业要求终止合同的,则由企业在收购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同意后,允许企业解除合同,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企业在收购环节中支付的优质加价款不予退还,同时该批粮食转为县级地方常规储备粮。
5.收购费用。收购费用120元/吨,由县财政补贴。
(八)订单粮食储存
县粮食收储公司将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的订单粮食纳入县级储备,专仓储存,粮权归属县人民政府。收购、储备及进出库费用按照县级储备费用标准执行。县粮食收储公司应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做好仓储管理工作,积极运用空调控温准低温储粮,延缓品质陈化,做好优粮优储。
(九)订单粮食销售
根据《订单粮食购销合同》,县粮食收储公司在收到政府批文后(4-10月)将订单粮食销售给订单合作粮食企业,结算价格按:基准价格+等级价差+水杂增扣量。
规定范围的损耗(包含0.15%自然损耗+水分减量)和溢余由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库内装卸费、过磅费及质量检验检测费和超耗损失由县收储公司承担;如发生质量争议的检验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十)订单粮食加工销售
订单合作粮食企业应改进加工工艺,提高生产能力,打造区域品牌销售,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对符合粮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建立诚信奖惩措施
为促进订单粮食的良性运作,建立《安吉县订单粮食诚信管理制度》鼓励各方依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四、其他事项
1.支持订单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如发生灾害天气等客观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在国标三等以下和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订单合作粮食企业合同取消,退还履约保证金。
2.在发生粮食应急状态下,该粮源必须服从政府安排市场调控,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安排用于市场调控,并支付订单合作粮食企业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一倍赔付。
3.收购之前出现订单合作粮食企业违约情况,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逾退还,县粮食收储公司将标的按同样方式进行重新招标。
附件2
订单再分配方案
根据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要求,为严格落实12000吨订单任务,在粮食交售过程中若订单农户放弃订单交售资格。经现有订单农户自愿申请,将剩余订单计划进行再分配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剩余订单任务在已完成当年度订单任务的订单主体范围内按照现有订单农户自愿申请,结合晚稻种植面积进行分配,再分配的订单任务在“安吉县政府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商务局确认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收购。若再分配订单收购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仍有订单任务未完成,按农户自愿原则,且剩余订单任务每50吨增加一个订单主体的原则从已完成订单任务主体中(含首次分配和再分配)根据订单规模从大到小依次确定订单对象,进行订单任务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订单任务在“安吉县政府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商务局确认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