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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4-05640 成文日期: 2024-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通〔2024〕8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0-2024-0009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27 14:12:37

为有效改善安吉县大气环境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县通行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加强交通管理,现制定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2410280时起,全天候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绕城北路、阳光大道以南,康山大道以东,云鸿西路以南,梅灵路以北,浮玉路以东、S304省道以北,G235国道(S304省道-天荒坪路)以西、天荒坪南路(G235-绕城南路)、绕城南路以北及绕城东线以西围成的封闭区域。

其中,绕城北路、阳光大道、康山大道、云鸿西路(康山大道-梅灵路)、梅灵路(云鸿西路-刘灵路)、S304G235-浮玉路)允许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51110时起,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湖政通〔20243号)文件要求,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管理规定

(一)安吉县实施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对本县行驶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二)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如涉及抢险救灾、紧急救治等),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主体政策宣传、营运车辆淘汰及相关问题解释。

(六)县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七)安吉县原有货车限行规定仍继续执行并调整限行车辆类型为: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中重型挂车。

本通告自20241028日起施行。

 

附件:安吉城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禁行区示意图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4927


附件


可下载版本:

8号(EAJD00-2024-0009 关于印发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