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5-00564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5〕1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0-2025-0001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力打造“无差别城乡”,积极推进共同富裕,切实提高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均为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扶助救助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结合打造公共服务“七优享”,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与方便,积极完善残疾预防体系、办好特殊教育、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大提升、加强残疾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构建残疾人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残疾人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幸福清单。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未成年残疾人可申请困境儿童补贴,享受困境儿童补贴的未成年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的三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我县低保标准30%比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对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机构托养照护的,补贴标准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享受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湖州南太湖健康保。
第九条 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提供公租房或公租房租金补贴。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或其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给予信息无障碍交流补贴。
第十一条 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增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能力,有效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工作。
第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
第十三条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力度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继续实行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耳聋筛查,加强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辅具适配评估、康复医疗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依托基层卫生院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站,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科,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提供便利的康复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适配相应类别辅具,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优先适配。自行购置辅具的,按照不同类别标准给予货币补贴。
实施“辅具共享”便民租赁服务及轮椅类辅助器具维修服务项目。所配发同种类别辅助器具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请周期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制度。
年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须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7-18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对其自负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7-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县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未满7周岁的标准享受补贴。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生活补贴。
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享受一次性补贴。对已安装人工耳蜗八年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机的,按实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眼角膜移植手术及术后院内视功能训练的给予补贴。
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县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对残疾人接受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在县残联定点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训练的非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给予2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7000元。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服)毒、公共突发事件等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自助互助基地,开展康复服务活动。鼓励脑卒中患者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自负部分给予补助,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已享受康复补助满六个月的患者,经康复治疗后再评定残疾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第二十条 长期服药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予以全额保障;继续实施低保家庭精神疾病患者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项目。
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由乡镇(街道)落实送精神病专科医院实行免费集中治疗。由公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组织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补贴制度。残联所属的公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纳入入职奖补范围。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除享受县内人才政策外,分别给予相应补贴,奖补每人只可申领一次,不得重复申领。
第四章 就业创业
第二十二条 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共富岗位,每年提供全县10%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优先安置困难残疾人就业。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实行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延期安置,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公益艺术团演员岗位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四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机构。
(一)建设补助。新建“残疾人之家”,根据被评定的星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星级提升的,按差额补助)。对改扩建“残疾人之家”给予补助,三年内不重复享受。
(二)运行补助。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符合并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每安置一名服务对象,每年按我县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不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机构,每安置一名服务对象,每年按我县七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三)星级奖励。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实行星级评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评定为一至五星级的“残疾人之家”,按照每年评定的星级给予奖励。
(四)岗位补助。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的非营利性“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六)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配送机制。对为“残疾人之家”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和产品的企业(社会组织),根据配送产品距离远近,按发放劳动报酬的50%为限,予以奖励。
“残疾人之家”、儿童康复机构等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给予补助,盈利性机构按保费的1/3补助,非盈利机构按保费的2/3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进行扶持。当年被认定为县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基地的,按上级残联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四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季节性安置就业的,按相应比率折算)。县级基地补助期限三年。
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遇灾受损严重的,给予适当资金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创新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资源性财产增收模式,拓宽农村残疾人增收渠道。加强政策扶持和全流程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行业。
残疾人初次创业、创办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予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 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通过开发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
创办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按电商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的规模、吸纳或安置残疾人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电商培训结束后技能孵化期间,可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商企业(岗位),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我县两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奖励。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含村级电商服务站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省、市扶持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相关规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灵活就业困难残疾人(含“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及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庇护产品实体店和盲人按摩机构,以及不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我县最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保证适龄残疾人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子女就学,公办幼儿园免收保育费,民办幼儿园参照浙江省三级(含准办级)保教费收费标准予以减免,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在校期间学费,民办普通高中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减免。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儿童。
加强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为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中考残疾人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不参加外语听力测试。确实丧失功能不能参加体育、听力考试的,体育、听力成绩按照满分计入总分。
第三十四条 保障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对下列情况予以助学补助:
(一)在各类幼儿园、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含集中就读、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给予特殊教育补助。
(二)在高中(职高、中专)学校(含特教学校)、大专(高职)院校、本科及以上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
(三)在国内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四)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五)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省、市、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免费培训。经县残联同意,参加民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的残疾人培训费、考务费等给予全额报销。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县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进入。县内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在儿童节对残疾儿童免费开放。
第三十七条 文体旅游、残联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养和扶持各类助残社会组织,将残疾人文艺团队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全县性残疾人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车站、银行、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识、标志、标牌。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竞赛)、文艺和体育比赛、演出的,经县残联同意,给予误工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报销。
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文体比赛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奖励,参加县、市级比赛获奖的分别给予奖励,集体项目在市级以上获奖的,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1:1配套奖励。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社区)开展专项残疾人文化活动,符合要求的,经申报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的补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创建和优化无障碍环境,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十一条 新(改、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商业区、市场、公共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居住区、便民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城乡公共汽车应当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技术、人工智能无障碍产品等助残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
推广手语交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提高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比例。
在公共服务行业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事业单位、企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手语、字幕、语音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创建省级无障碍环境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驿站的,创建乡镇(街道)、村(社区)、驿站主体应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或奖励。
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涉及的各类别残疾人,优先考虑低保、低保边缘及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实物及补助资金数额,根据上级补助标准和残疾人家庭的实际需求确定。重度肢体残疾人家庭自行购置家用升降设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
第四十四条 推进扶残助残数字化改革,以省级残疾人全周期服务“一件事”为牵引,在残疾人证件实现一站式网上办理的基础上,有序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托养、家庭无障碍改造等业务实现网上办理,推动残疾人各类数据与部门互联互通,确保部门数据共享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社会福利
第四十五条 本县户籍疑似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鉴定费由县残联承担,其他检查费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爱心卡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按照不少于总车位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县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停放费用减免优惠。
残疾人到县内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照顾,免收个人自负部分的一般诊疗费。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燃油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四十八条 本县户籍持证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享受优惠政策。
安装有线电视:本县持证残疾人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的,安装单位凭残疾人证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减半收取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
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申请人(户主)及安装地点与不动产权证相一致的,依据《关于规范和调整安吉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1〕28号)第七款相关政策,申请人凭残疾人证可参照享受减半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安装使用网络宽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应给予资费优惠,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司法救助制度,在当事残疾人或当事人残疾家属因案致困的情况下实施司法救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允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组织以欺骗等手段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县残联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协商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可下载版本:
1号(EAJD00-2025-0001 关于印发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