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5-01340 | 发文时间: | 2025-03-25 15:19: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5〕7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6号)文件时间过久,现《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湖自然资规发〔2024〕50号)已完成调整,我县结合本县情况对原文件内容进行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调整的内容如下表:
序号 | 调整内容 | 原文件内容 | 调整后文件内容 |
1 | 补偿范围 |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有耕地。 |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其中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通过技术监测发现后一律不享受资金补助。 |
2 | 补偿标准 | 全县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0元,其他耕地保有量落实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 | 全县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0元,其他耕地保有量落实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 |
3 | 补偿条件 | 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偿挂钩制度。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耕地和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二)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废弃物利用等农业生产;(三)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 实行保护责任与资金补偿挂钩制度。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申请补助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二)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切实遏制新增耕地抛荒以及“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三)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
4 | 扣罚要求 |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两违”遏控、“无违建”创建、农业“两区”管护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相挂钩。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对村(社区)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3宗(含)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亩(含)以上的,未全部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度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村(社区)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2宗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亩以下且未全部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度5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村(社区)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1宗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且未全部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度2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村(社区)在当年度有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的,扣发当年度20%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当年累计超过5次或过火面积超过10亩以上的或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扣发当年度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推行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回收率低于80%的,扣发当年5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 (一)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未按期整改到位,且村(社区)未履行“田长制”责任及时制止并上报的,按面积扣发:(1)5亩以下的,扣发20%;(2)5亩(含)-10亩(含)的,扣发50%;(3)10亩以上的,扣发100%。(二)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行政村年度有耕地流出情况的,除去已认定“非农化”行为和合法审批流出,其他新增导致耕地流出的,按流出耕地面积占所在行政村耕地保有量面积比例扣发:(1)耕地流出2%以下的,扣发10%;(2)耕地流出2%(含)-4%的,扣发20%;(3)耕地流出4%(含)-6%的,扣发50%;(4)耕地流出6%(含)以上的,扣发100%。(三)根据浙农田系统年度监测结果,各行政村年度有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或未耕种一季撂荒行为的,按照发生面积比例对所在行政村耕地保有量面积总金额扣发:(1)50亩以下的,扣发10%;(2)50亩(含)-100亩(含)的,扣发30%;(3)100亩以上的,扣发50%。 |
三、调整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政策更符合实际情况,建立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县资源规划局 解读人:高殷
解读电话:0572-592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