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5-0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安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 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县财政按规定分级承担。
第五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
第六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毛竹林除外)、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公益林中毛竹林按林地所有权属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合同(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四)村级集体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五)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七条 管护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管护基础设施和专业设备、数字化建设等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单位。
第八条 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九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对补偿资金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及时和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村级集体组织的补偿性支出由乡镇(街道)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可下载版本:
10号(EAJD01-2025-0002关于印发安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