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4-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以竹代塑”倡议,推进国家级“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试点建设,助力高质量建设国际化绿色山水美好城市,根据《关于印发〈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375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吉县竹产业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安政发〔2023〕17号)、《安吉县2024年“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24〕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资金200万元,具体以县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开展“以竹代塑”应用推广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村(社区)、医院、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奖补事项
(一)生产端。生产、开发“以竹代塑”产品。
(二)消费端。购买“以竹代塑”日常用品(非竹工艺品)及特色农产品竹包装。
(三)推广端。开展“以竹代塑”展销推广,开展绿色细胞创建工作。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生产端。
1.生产“以竹代塑”产品。鼓励企业在全县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开展“竹四小件”“竹六小件”销售推广,销售的“竹四小件”(含竹勺)每套补助0.15元,“竹六小件”每套补助0.25元。采购“竹四小件”“竹六小件”的消费端不重复奖补。
2.开发“以竹代塑”产品。鼓励企业研发设计务实管用的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竹+”跨界融合,每单位奖补0.5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消费端。
1.日常用品。按照采购总价50%予以奖补,每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竹包装。按照采购总价50%予以奖补,该类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竹餐具(竹茶具)。采购竹餐具(竹茶具)及配套竹制品的(任选四个及以上单品),按采购总价50%予以补助,其中中大型社会餐饮企业,单家补助上限2万元,等级民宿等小型社会餐饮企业,单家补助上限1万元。竹餐具(竹茶具)及“竹六小件”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推广端。
1.市场推广
(1)开展“以竹代塑”展销推广。鼓励企业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安吉优品汇APP平台上架竹制品,分别上架产品不少于10款,合计销售总额不少于20万元,奖补0.3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线下推广活动。线下推广活动分为集中组织活动、一般参与活动两类,集中组织活动由牵头组织单位统一申报,集中参与对象不少于10家,视组织程度奖补2万元至5万元;一般参与活动,由参与单位自行申报,视参与程度奖补0.2万元至0.8万元。同类活动不重复申报。该项奖补总额不超过4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推广活动。鼓励通过发放消费券、活动折扣等方式推广“以竹代塑”产品,按照企业发放的消费券、活动折扣实际产生总额20%予以奖补,每单位奖补总额不超过0.5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线上公益推广。在“浙江碳普惠”“碳达人·惠湖州”等平台上架“以竹代塑”产品,按照上架产品总额80%予以奖补,每单位线上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
(5)投放消费推广型设备或展架。按照设备总金额60%予以奖补,每台设备奖补不超过1500元;按照展架总金额50%进行奖补,每个点位展架奖补不超过3000元。
2.绿色细胞创建
(1)开展绿色农贸市场创建。按照《安吉县农贸市场“以竹代塑”专项支持政策方案》执行,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开展绿色商超专柜创建。对商超内设置竹制品销售专区的进行奖补,设置销售专区超过10m2且进行外观设计及布置的大型商超每个奖励资金4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已设置的销售专区的每个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6万元。
(3)开展绿色邮政网点创建。按照《安吉县邮政快递行业“以竹代塑”推广办法》执行,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开展“以竹代塑”村创建。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安吉县“以竹代塑”村创建的通知》开展创建,优秀(2个)、良好(4个)、分别奖补4万元、3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开展其他绿色细胞创建。按照一事一议,由发改局、林业局予以认定。
奖补竹制品为2024年以来新增采购的竹制品,同一竹制品限补一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主管领域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请示报告提交至发改局,由发改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复核。
第七条 申报材料
详细要求见附件1。同一奖补对象申请多项奖补,申报材料可进行整合,同类材料可提供1份。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总额超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完成规定上线奖补事项,剩余资金按申报金额比例折合奖补。
第九条 主管单位要对本领域管理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发改局、财政局要对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
第十条 奖补对象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9日起施行,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计算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2023年修订)》(安政办发〔2023〕40号)同步废止。
附件:1.奖补初审主管单位清单
2.申报提供材料清单
3.奖补申请(仅供参考)
4.奖补资金汇总单
5.佐证材料(仅供参考)
附件1
奖补初审主管单位清单
序号 | 领域 | 申报事项 | 初审单位 |
1 | 酒店民宿 | 竹六小件、竹餐具 | 文体旅游局 |
2 | 外卖餐饮 | 竹四小件 | 市场监管局 |
3 | 医院 | 所有产品 | 卫健局 |
4 | 邮政 | 所有产品 | 邮管局 |
5 | 大型商超 | 超市展架、其他产品 | 商务局 |
6 | 农贸市场 | 绿色农贸市场 | 市场监管局 |
7 | 银行、保险 | 所有产品 | 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8 | 企业 | 竹包装 | 林业局 |
9 | 村(社)、强村公司 | 所有产品 | 属地乡镇(街道) |
10 | 其他 | “代塑”竹制品开发、线下推广活动、其他产品 | 林业局 |
附件2
申报提供材料清单
类型 | 提供资料 | ||
生产端 | 第一条 | 市场监管局: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竹代塑产品销售清单、线上销售截图、发票 | |
文体旅游局:奖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及清单、发票、销售汇总表 | |||
第二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照片(2-3张)、信用承诺书 | ||
消费端 | 第一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合同或清单、发票、产品照片(2-3张)、信用承诺书 | |
第二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合同或清单、发票、产品照片(2-3张)、信用承诺书 | ||
第三条 | 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及清单、发票、现场使用照片 | ||
推广端 | 市场推广 | 第一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线产品清单及销售额明细表、信用承诺书 |
第二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活动申请单、活动方案、现场推广情况(照片)、信用承诺书 | ||
第三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消费券、活动折扣等总额明细表、各平台店铺信息、信用承诺书 | ||
第四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线产品证明、兑换产品清单、信用承诺书 | ||
第五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或展架采购清单、发票、投放点清单、现场使用2-3张照片、信用承诺书 | ||
细胞创建 | 第一条 | 创建验收申请、验收表、经营户名单、举办方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证 | |
第二条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说明(竹制品说明)、发票、现场照片 | ||
第三条 | 创建验收申请、验收表、网点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和创建照片 | ||
第四条 | 以创建文件为准 | ||
第五条 | 一事一议 |
附件3
奖补申请(仅供参考)
安吉县以竹代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经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申请拨付奖补金额XX万元,详见奖补资金汇总单。
特此申请。
附件:材料清单
初审单位XXXX(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202X年XX月XX日
附件4
奖补资金汇总单
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全称 | 依据条款 | 单位支付总额(万元) | 奖补 比例 | 奖补金额(万元) | 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1 | |||||||
2 | |||||||
3 | |||||||
合 计 |
注:发改局将按照该汇总单账号支付相应奖补资金。
附件5
佐证材料(仅供参考)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材料清单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1.材料内容可按照实际填写;
2.相关佐证材料须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可下载版本:
19号(EAJD01-2024-0010 关于印发安吉县“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