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安吉县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接口管理技术方案

  • 来源:安吉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时间:2023-10-20

    一、目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79号)、《安吉县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9〕15号),为“打破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进一步提升我县公共数据质量、提高共享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数据来源与质量控制

    2.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是我县公共数据编目、数据归集、数据贡献源管理的县级平台。公共数据编目与归集应具有一数一源、实时准确、可维护、易操作、可监测等特点。

    3.公共数据获取有线下采集和线上归集两种方式。

    由于业务需要进行线下数据采集时,应明确采集目的、内容、保密措施、存储方式后进行,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归集。

    由于业务需要进行线上数据采集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数据的采集依据、采集规则、使用范围等,并在数据采集完成时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归集。

    4.县大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公共数据编目和数据归集进行督察,并对编目不及时、编目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数源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5.因业务变化、职能转换等需变更数据目录时,应向县大数据局申请,县大数据局同意后方可变更数据目录与更新数据记录。数据目录变更、数据记录更新属于信息系统的重大变更。

    三、数据共享与安全

    6.公共数据目录、数据资源是国有资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窃取。

    7.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是安吉县唯一数据共享平台,各单位需要申请数据共享时,应通过统一的路径获取。

    8.各单位在履职中共同需要的公共数据应予以共享,提升各单位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

    共享数据使用包含数据接口、批量数据集两种方式。

    自然人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通过共享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无条件、在线实时共享。

    行政审批、信用信息、涉税信息、生态环保、健康保障、社会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门的主题信息资源必须通过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9.各单位在获取数据后,应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在申请使用期限结束之日起,不得继续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若确需继续使用时,需向数源单位和县大数据局备案,经数源单位同意后使用。在数据使用过程完成后,获取的数据、数据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数据开放与安全

    10.开放公共数据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数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直接获取、使用。

    11.数据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不予开放等。以下数据依法应无条件开放: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相关数据;

    (2)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基本信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保障、应急救援、公共服务等应主动公开的内容;

    (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12.安吉县开放数据由公共数据平台统一推送至省市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获取等服务。

    13.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可直接下载,受限开放的数据按省市规定予以审批后提供下载或接口服务。

    五、数据获取通道

    14.安吉县共享数据获取通道由县大数据局根据省市要求指定,目前采用浙江省统一数字资源系统IRS。

    15.安吉县开放数据获取通道为湖州市开放数据平台。

    六、接口发布

    16.各单位提供实时数据共享服务接口时,应通过安吉县公共数据平台完成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接口与数据目录关联等工作。

    17.各数源单位以接口形式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接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库应严格按照国家计算机等级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数据安全。

    18.任何单位发布数据接口时,应提供接口文档,明确输入参数、输出参数、访问地址和请求方式等。其中输入、输出参数应为Json字符串等主流数据类型或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返回值类型;输入参数一般为个人有效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请求方式一般应为POST方式,不建议采用GET请求。

    19.发布含有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敏感信息的开放数据接口时应进行技术脱敏,当且仅当技术不可恢复敏感信息后方可发布。

    20.各数源单位实时数据接口开启身份认证请求时,应当告知县大数据局,并向公共数据平台注册实名认证接口,按统一的接口认证方式完成认证。

    七、接口使用

    21.安吉县公共数据接口分为共享接口、开放接口两类。其中共享接口向各级机关单位提供;开放接口向社会提供。

    22.申请使用共享数据接口时,应当明确申请场景、申请范围等后使用统一数据共享通道完成申请。

    23.申请使用开放数据接口时,应当明确申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使用场景等必要信息,并签署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提供数据接口申请书等内容后通过统一共享通道获取。

    24.数据接口使用期满时,公共数据工作平台采取合理的手段避免申请人继续获取数据。若因业务需求继续使用相关接口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重新提交数据使用申请。

    25.数据接口提供的是单次需求的访问通道,任何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利用数据接口轮询生产库。


索引号: 15752289/2023-00041 发文时间: 2023-10-20 16: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接口管理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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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79号)、《安吉县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9〕15号),为“打破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进一步提升我县公共数据质量、提高共享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数据来源与质量控制

    2.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是我县公共数据编目、数据归集、数据贡献源管理的县级平台。公共数据编目与归集应具有一数一源、实时准确、可维护、易操作、可监测等特点。

    3.公共数据获取有线下采集和线上归集两种方式。

    由于业务需要进行线下数据采集时,应明确采集目的、内容、保密措施、存储方式后进行,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归集。

    由于业务需要进行线上数据采集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数据的采集依据、采集规则、使用范围等,并在数据采集完成时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归集。

    4.县大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公共数据编目和数据归集进行督察,并对编目不及时、编目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数源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5.因业务变化、职能转换等需变更数据目录时,应向县大数据局申请,县大数据局同意后方可变更数据目录与更新数据记录。数据目录变更、数据记录更新属于信息系统的重大变更。

    三、数据共享与安全

    6.公共数据目录、数据资源是国有资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窃取。

    7.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是安吉县唯一数据共享平台,各单位需要申请数据共享时,应通过统一的路径获取。

    8.各单位在履职中共同需要的公共数据应予以共享,提升各单位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

    共享数据使用包含数据接口、批量数据集两种方式。

    自然人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通过共享公共数据工作平台无条件、在线实时共享。

    行政审批、信用信息、涉税信息、生态环保、健康保障、社会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门的主题信息资源必须通过县公共数据工作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9.各单位在获取数据后,应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在申请使用期限结束之日起,不得继续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若确需继续使用时,需向数源单位和县大数据局备案,经数源单位同意后使用。在数据使用过程完成后,获取的数据、数据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数据开放与安全

    10.开放公共数据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数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直接获取、使用。

    11.数据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不予开放等。以下数据依法应无条件开放: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相关数据;

    (2)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基本信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保障、应急救援、公共服务等应主动公开的内容;

    (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12.安吉县开放数据由公共数据平台统一推送至省市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获取等服务。

    13.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可直接下载,受限开放的数据按省市规定予以审批后提供下载或接口服务。

    五、数据获取通道

    14.安吉县共享数据获取通道由县大数据局根据省市要求指定,目前采用浙江省统一数字资源系统IRS。

    15.安吉县开放数据获取通道为湖州市开放数据平台。

    六、接口发布

    16.各单位提供实时数据共享服务接口时,应通过安吉县公共数据平台完成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接口与数据目录关联等工作。

    17.各数源单位以接口形式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接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库应严格按照国家计算机等级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数据安全。

    18.任何单位发布数据接口时,应提供接口文档,明确输入参数、输出参数、访问地址和请求方式等。其中输入、输出参数应为Json字符串等主流数据类型或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返回值类型;输入参数一般为个人有效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请求方式一般应为POST方式,不建议采用GET请求。

    19.发布含有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敏感信息的开放数据接口时应进行技术脱敏,当且仅当技术不可恢复敏感信息后方可发布。

    20.各数源单位实时数据接口开启身份认证请求时,应当告知县大数据局,并向公共数据平台注册实名认证接口,按统一的接口认证方式完成认证。

    七、接口使用

    21.安吉县公共数据接口分为共享接口、开放接口两类。其中共享接口向各级机关单位提供;开放接口向社会提供。

    22.申请使用共享数据接口时,应当明确申请场景、申请范围等后使用统一数据共享通道完成申请。

    23.申请使用开放数据接口时,应当明确申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使用场景等必要信息,并签署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提供数据接口申请书等内容后通过统一共享通道获取。

    24.数据接口使用期满时,公共数据工作平台采取合理的手段避免申请人继续获取数据。若因业务需求继续使用相关接口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重新提交数据使用申请。

    25.数据接口提供的是单次需求的访问通道,任何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利用数据接口轮询生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