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20562B/2020-01063 发文时间: 2020-04-24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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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安政发〔2020〕10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EAJD00-20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和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四条  县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负责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督查考核。

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

县公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

县经信局、教育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应急局、综合执法局、大数据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等有关行业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推进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4+X”联合审查协调机制,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协调工作小组(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政务办(公管办)4家为固定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参与联审,联审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确定以及招投标方式调整、项目概算和工程调整变更等事项的审核。


第二章  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三)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工期、标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总投资的原则;

(六)建立文明、安全、环保的施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同步进行;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单位定期梳理出本单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清单。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每年5月和10月征集项目,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评估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年度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费用等应当说明的事项。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为续建项目或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每年11月启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后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等综合指标及项目进度安排,挑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审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以及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当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充分衔接。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资金来源组成及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汇总平衡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分年度细化项目资金预算,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原则上每年年中调整一次。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涉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审部门坚持网上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协同监管及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以及依法提供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概算应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予以反馈并说明理由。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手续。

县级部门实施的由县级财政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实施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估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需报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认定。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管,投诉处理及违法行为查处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拟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案后报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批准通过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直接按照简易审批程序执行相关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的情形:

(一)经县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但需在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二)项目总投资二千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率未超警戒线,但报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资金来源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政府债务率超警戒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预算由项目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编制。县级部门实施的由县级财政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实施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估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需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百分之十(不含)以上的经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单位需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方案。其他概算调整情况需报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单个项目增加县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依照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重大变更的,以及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情形,由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工程变更情况且不涉及概算调整的,按照《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纳入县财政资金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投资预算、结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及时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下(含)项目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建设完工转入试运行一年内及时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的核定,所有专项验收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资金超过二千万元(含)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报财政局备案。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通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数据和凭证,实地察验工程,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等方式实施。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责任制管理并纳入部门、平台和乡镇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建设、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依法对负有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求相应责任;如有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jd/bmjd/20200603/i2700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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