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20562B/2020-01171 发文时间: 2020-04-09 14:45: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0〕17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EAJD01-20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安吉县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县培育5家以上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指导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四是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党建引领。强化党对婴幼儿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领导,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对具备组建条件的,督促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不断扩大行业协会党组织的有效覆盖。

(二)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及发展规律,建立由教育、卫健、工会、妇联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县教育局要积极开展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县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县总工会要在职工中积极推广科学育儿知识,参与组织相关培训。县卫健局要指导全县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母子健康手册APP等平台,指导家庭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在县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分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及指导站,组建业务指导团队,负责辖区照护机构婴幼儿生长发育、膳食营养、疾病防护、早期发展等卫生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监测。

(三)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综合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在考虑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同步考虑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规划,列入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鼓励其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承接项目运营管理,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点,开展小规模的托育服务、婴幼儿照看服务。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四)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对于企业自办或是社会资本合办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要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均经费等方面,支持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利用双休日时间,探索开展早教试点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省一级、省二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幼儿园内托班保教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婴幼儿照护知识和技能,避免托班幼儿园化。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鼓励中职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加大照护人才培养力度。发挥中职学校、妇幼保健机构、行业协会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现场实训和定期复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按照先审后批模式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民政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到县编办办理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施工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局(具体流程附后)。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八)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要素保障。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成本核算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试点示范。参照先进地区成功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推行以下六类可复制试点模式,牵涉到使用公共场所或使用财政资金装修的,由试点牵头单位与营运第三方协商收费等有关事项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组织实施。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县卫健局牵头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县财政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另行制定。

培训基地式承办模式:由县卫健局负责,在县妇保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推行家庭照护服务模式,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转型升级原有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三优中心功能,提供体验实践、培训指导、特需服务等项目,专业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托育一体化承办模式:由县教育局负责,整合利用幼儿园场地、师资、课程等资源,开办全日托、半日托、周末亲子早教班等多样化托育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承办模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营,托管时间与职工上下班时间一致,标准化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社区配套用房承办模式: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营,为社区婴幼儿家庭提供就近就便的照护服务。

企业内部承办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单位出资建设,在税收减免、教育津贴、员工福利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纯市场化承办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纯市场化运营,并加强指导监管。有效减轻政府及财政负担,满足高端人群的入托需求。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安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附件1

安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任贵明

副组长:顾建强  施明清  江道海

成  员:董  良(组织部)      诸自力(组织部〈编办〉

于淑芳(发改局)     高慧芬(教育局

张志龙(公安局)     汪钟鸣(民政局

童升明(财政局)       玲(人力社保局

徐基财(资源规划局) 刘  宁(住建局

徐  杰(应急局)     周汪明(市场监管局)

黄  强(综合执法局) 杨  (税务局

刘  剑(生态环境局) 刘  (消防大队)

程  琦(总工会)     刘建超团县委

徐  笛(妇  联)     张明娣卫健局<计生协>

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健局),由顾建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慧芬、张明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安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组织部: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党组织建设;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养,根据需要在中职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建设,制定《幼儿园推行托幼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并对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资源规划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先保障对托育机构确需建设的设施用地,按照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卫健局(计生协):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组织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倡导。

应急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和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监管查处。

综合执法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

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周边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总工会:负责依法开展职工维权服务,参与对职工开展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普及。

团县委:负责组织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  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jd/bmjd/20200610/i2715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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