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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920562B/2020-01172 | 发文时间: | 2020-04-09 14:56:01 |
公开方式: | ---- | 公开时限: |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一、起草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中央及省市领导在经济工作会议、教育大会上多次提出加强婴幼儿托育工作,着力破解托育难问题。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市政府将其列入2020年民生实事加以推进。袁家军省长先后就托育工作两次作出批示,成岳冲副省长多次就托育工作作出批示,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关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5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市政府相关文件已于今年3月12日完成征求意见。温州瓯海、台州路桥、杭州下城先后于2019年7月、8月、9月出台试点方案,其中温州瓯海做法得到国家发改委和省卫健委充分肯定。
2019年,我县列入浙江省0-3岁托育服务先行试点县(全市安吉、南浔2个)。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参考杭州下城、温州瓯海、台州路桥等先进地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实施方案(代拟稿)》。
三、我县现状
调查和统计数据显示,存在以下问题:
1.生育意愿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近三年,我县户籍人口出生数平均每年降低约8%,“十三五”期间,总和生育率1.37(平均一个妇女一生生育1.37个孩子)。
2.供给短缺、失衡。“托幼一体”逐步萎缩、社会办托育机构短缺、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各类早教、培训机构等主要集中在县城及周边,偏远乡镇缺少相关机构。
3.市场管理不规范。我县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与全国情况基本类似,长期处于“政府缺位、政策缺失、市场缺序”的状态,行业标准体系缺失、综合监管缺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四、主要内容
针对我县托育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方案》以满足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国家《指导意见》、省市《实施意见》基础上,立足我县实际,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三方面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提出总体要求。确定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等四项指导原则。明确到2020年底,全县培育5家以上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明确主要任务。从我县实际出发,将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任务进行细化。分别从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党建引领、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保障措施。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要素保障和试点示范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五、主要亮点
(一)明确职责。明确卫健部门牵头,教育、发改、民政、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打破政策瓶颈。①鼓励支持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提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②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单位给予适当奖补。③明确在考虑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同步考虑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④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职称晋升通道。⑤在县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分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及指导站,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监测。
(三)试点示范,模式多元。参照先进地区成功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推行培训基地式承办、托幼一体化承办、企业内部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承办、社区承办和纯市场化承办等六类试点模式,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增加托幼服务市场供给。2020年,计划指导高禹村天禹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省级示范)、县妇保院、天荒坪镇卫生院、报福镇卫生院、满欣星托育园(民办机构)等5家单位先行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试点创建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fg/xzgfxwj/20200610/i2715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