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墅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墅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上墅乡
- 时间:2023-02-10
各有关办公室、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乡建筑工匠的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墅乡实际,经上墅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出台《上墅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办公室和行政村遵照执行。
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
2023 年2月10日
上墅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乡建筑工匠的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上墅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乡范围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村镇建筑工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相应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建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农村住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 村镇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身体健康。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我县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部门,上墅乡受县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村镇建筑工匠的指导及工匠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工匠业务技能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工匠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工匠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业行为。通过对工匠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及管理行为,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 施工范围
第七条 我乡建筑工匠必须参加县住建局组织的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我乡范围内承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农村住房建设,并不得承建超过允许范围的农村住房建设。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浙江省范围内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其它乡镇村镇建筑工匠,到我乡承接农村住房建设的,须持有效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上墅乡村镇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参照本办法接受管理。
第四章 工匠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建筑工匠每两年须参加县住建局组织的建筑工匠继续教育与技能考核考试。对未参加年检年审、有严重错误记录的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村镇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户签订《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由乡农业农村办公室统一归档,并同时将工匠信息反馈至村镇建设办。同一施工期内,村镇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三处及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村镇建筑工匠应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伤害意外险。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建行为的,由乡农业农村办及县农业农村局、乡综合执法所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将违建工匠信息报送至村镇建设办登记。违建工匠按责改通知书要就停工并改正违建行为的(完成违建部分整改),可继续按审批要求建房。限期未停工或未整改到位的工匠,自责改书下发之日起,两个自然年限内不得承接上墅乡农村工匠建筑业务,并取消两年内建筑工匠评优资格,向各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小于7个工作日。要求各村不得聘请要求停工建筑工匠参与村级工程建设;农户不得与在要求停工年限内的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协议,否则建房申请将被退回。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村镇建筑工匠应积极配合由建房户组织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同步对建筑工匠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或工作手册有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在县级及以上媒体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后,工匠本人向发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经发证机构核实后按程序给予重新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农村住宅施工管理实行工匠负责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因建房户擅自修改施工图纸、采用不符合要求建筑材料等原因致使出现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由建房户负主要责任,承包工匠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借《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或证书已被注销的,不得承接本乡的农村住房建设业务。如已承接农村住房建设的,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可予以没收施工现场机具与设备,并对其承接农村住房不予验收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工匠在承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加县住建局及上墅乡举办的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三)保证住宅施工的质量、安全,做到文明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四)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上墅乡村镇建设办联合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本乡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对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能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良好职业道德、口碑的建筑工匠,根据上墅乡建筑工匠考核评分细则的得分情况,对得分排名10%(向上取整)的建筑工匠将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对得分前三的建筑工匠颁发上墅乡年度星级工匠证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将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上墅乡人民政府认定,取消其在上墅范围内从事建造行为的资格。
第十七条 设置红黑榜,根据上墅乡建筑工匠考核评分细则的得分情况,对得分排名10%的建筑工匠归为红榜范畴,按照得分进行排名。对第十条中提及的涉违工匠、不符合年检年审要求工匠等统归为黑榜。红黑榜需在各行政村村委宣传栏进行常态公示,确保村民知悉选择。
第十八条 该办法自发布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