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EAJD01-2021-0001)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时间:2021-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
(试行)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中产出矿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各类交通能源、平台建设、土地整治、水利水电、房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产出的矿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严格禁止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市政府批复意见中若明确要求设置采矿权的项目,则必须按照相关采矿权程序进行办理。
二、矿产品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由项目业主处置;自用有余的,统一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项目类型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矿产品处置:
交通、水电等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单位或县属国有企业代为矿产资源处置;其它涉矿工程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园区管委会代为矿产资源处置。
工程涉矿开挖申请原则上由矿产品处置主体负责。
三、矿产品开挖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施工设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除本工程自用外确有多余要对外处置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外运开挖各类矿产品(不含土)总量超过20万吨的(不含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挖数量),应当经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复。
(二)工程建设涉及矿产开挖,应遵循矿产资源“极微”开发理念,最大限度保护绿水青山。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尽量做到矿产挖填平衡不外运。山体开挖超过10万吨的,项目业主应当提交矿产专项开发利用方案,落实环境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要求,由县资源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方案中有生态修复要求的,项目业主应按标准缴存生态治理基金,验收通过后予以返还。
(三)涉矿工程中矿产品数量和种类由矿产资源处置主体委托有资质单位通过地质勘探工作确定。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抽查复核制度。
(四)资源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五联单”监管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未经批准开挖的矿产资源。
(五)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配套加工机组。确需设置的,需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四、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
(一)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项目内开挖形成的外运矿产品设置为资源出让标的,与工程项目捆绑确定主体或单独进行矿产资源拍卖,不得将外运矿产品收益抵扣工程造价。
其中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小额工程项目):
1.矿产品预估值(以同类矿产品公开处置基准价确定,下同)小于或等于工程预算价的,先固定矿产品价值(不得低于同类矿产品公开处置基准价),通过工程招标,中标单位同时取得矿产品处置权。
2.矿产品预估值大于工程预算价的,先固定工程标的,矿产品进行公开拍卖,受让方同时取得工程施工权。受让方需符合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
其中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1.矿产品预估值在400万元以下的,先固定矿产品价值(不得低于同类矿产品公开处置基准价),通过工程招标,中标单位同时取得矿产品处置权。
2.矿产品预估值在40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矿产品应当单独设置为标的进行拍卖;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捆绑式招标。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当考虑施工单位对共生矿产品分类利用所产生的措施费用。
矿产品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其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同类矿产品公开处置基准价。
(二)非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处置主体在支付合理成本(装车费、矿产品分类开挖措施费)后取得的矿产品,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外运矿产品数量总量(不含土)在3000吨及以下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的公开处置基准价缴纳矿产品费用。其中对于零星开挖外运矿产品数量总量(不含土)在500吨及以下的,由属地乡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的公开处置基准价收取并上缴财政。对于农村村民建房产生的多余矿产品,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主要用于村域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运销售的,应当通过公开程序处置。
五、矿产品处置所得资金管理
(一)矿产品处置所得(除资源税外)全部缴入县财政账户,县资源规划局不再征收矿产资源出让收益。
(二)县财政对工程项目矿产品公开处置所得按县得总额的60%补助给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
(三)乡镇(街道、管委会)可以将其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所在村(社区),用于支持集体经济壮大。
(四)乡镇(街道、管委会)矿产品处置补助所得应优先用于辖区内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的支出。
六、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涉及矿产品开挖利用的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做好涉矿工程的批后监管;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县建设工程矿产品利用招投标监督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矿产品处置收、支二条线管理和处置所得分配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涉矿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监管。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所移交线索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根据市场行情变动不定期调整并公开颁布矿产品公开处置基准价,负责对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矿产品流通领域(运输、加工、销售等)的监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安吉县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出让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54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bmjd/20210112/i2875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