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时间:2021-01-12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部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湖自然资规发〔2020〕42号)文件要求,创新工程产出矿产品处置实现方式,严格规范工程涉矿管理,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国有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出台此办法。

二、《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中: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四)《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7〕29号)第八条第四项:凡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实行招投标,项目实施主体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产出矿产资源价值抵扣工程造价;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将项目内所开挖的矿产资源设置为资源出让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捆绑招标确定主体,也可以矿产资源单独招标。

三、主要内容 

(一)矿产品处置主体。

处置主体确定为县人民政府,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代为矿产品处置。

(二)矿产品处置方式

政府序列投资项目,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实施和矿产品处置,有条件的实行捆绑招投标,也可以单独招投标;

非政府序列实施的工程项目产出的矿产品,收归县政府所有后需公开处置。

(三)捆绑招标组织方式

按工程交易金额区分为小额交易和非小额交易类型,并按矿产品市场预估值分类细化捆绑交易办法。

(四)处置收益分配。根据“收支二条线”的要求,规定矿产品收益不得抵扣工程投入,但同时为不增加实施主体负担,在矿产品处置所得中将这一费用予以返还(60%)。

(五)方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涉矿工程开挖总量的管控,明确了对较大体量(10万吨以上)开挖项目实行《开挖方案》专项审查机制,尽可能规避不必要开挖行为。同时为强化山体开挖的生态修复要求,参照矿山开采采取了预存治理基金方式,以确保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fg/xzgfxwj/20210112/i2875246.html

 

索引号: 2573021T/2021-00002 发文时间: 2021-01-12 14:2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1-0001 文件效力: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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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部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湖自然资规发〔2020〕42号)文件要求,创新工程产出矿产品处置实现方式,严格规范工程涉矿管理,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国有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出台此办法。

二、《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中: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四)《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7〕29号)第八条第四项:凡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实行招投标,项目实施主体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产出矿产资源价值抵扣工程造价;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将项目内所开挖的矿产资源设置为资源出让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捆绑招标确定主体,也可以矿产资源单独招标。

三、主要内容 

(一)矿产品处置主体。

处置主体确定为县人民政府,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代为矿产品处置。

(二)矿产品处置方式

政府序列投资项目,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实施和矿产品处置,有条件的实行捆绑招投标,也可以单独招投标;

非政府序列实施的工程项目产出的矿产品,收归县政府所有后需公开处置。

(三)捆绑招标组织方式

按工程交易金额区分为小额交易和非小额交易类型,并按矿产品市场预估值分类细化捆绑交易办法。

(四)处置收益分配。根据“收支二条线”的要求,规定矿产品收益不得抵扣工程投入,但同时为不增加实施主体负担,在矿产品处置所得中将这一费用予以返还(60%)。

(五)方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涉矿工程开挖总量的管控,明确了对较大体量(10万吨以上)开挖项目实行《开挖方案》专项审查机制,尽可能规避不必要开挖行为。同时为强化山体开挖的生态修复要求,参照矿山开采采取了预存治理基金方式,以确保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fg/xzgfxwj/20210112/i2875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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