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EAJD01-2021-0005)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时间:2021-04-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市亮化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北至古鄣路,南至绕城南线包含城南区块,东至绕城东线包含天使小镇区块,西至浒溪河东岸)的楼宇亮化及公园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区域的亮化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各类楼宇亮化、公园广场景观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及桥梁亮化等。

第四条  本县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亮化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控运维原则。

第五条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本县城市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亮化规划、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发改、财政、资规、建设、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亮化科学技术的研究,采用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亮化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提高城市亮化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县政府对于纳入城市亮化规划范围、符合管理规定的各类城市亮化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我县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资规等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来规划城市亮化,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结合城市市容市貌、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要素,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亮化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引导并鼓励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口袋花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繁华商业区;

(五)城市出入口;

(六)城市雕塑;

(七)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的其他建(构)筑物、 设施、场所。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五)城市亮化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亮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亮化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

(一)新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业主负责;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亮化设施,在规划设计时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时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和住建部门验收通过才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和运维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在符合纳入统一管理标准的条件下,经申请同意后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运维。

(三)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但未达到统一管理标准的亮化设施,由产权业主负责管理和运维,并接受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交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

(一)亮化楼宇位置位于规定范围内(北至古鄣路,南至绕城南线包含城南区块,东至绕城东线包含天使小镇区块,西至浒溪河东岸);

(二)符合县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亮化设计效果图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亮化工程总造价80万元以上(以审计价为准),亮化效果明显,设施完好的。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须在质保期满后才可移交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纳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的楼宇亮化,日常电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对纳入统一管理和运维的城市亮化维护,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养护单位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主城区所有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县所在经纬度、重大节庆日及特殊时期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启闭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在楼宇亮化上设置广告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类广告的设置经审核后,由审核部门向县委宣传部备案;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不得设置商业类广告;

(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一般不设置商业类广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服从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出统一管理范围,移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政府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已纳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城市亮化设施的,应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损坏城市亮化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亮化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就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亮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亮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乱画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城市亮化设施的;

(三)未按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启、关闭亮化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亮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业主单位、日常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亮化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非法入侵、数据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日常养护,保持城市亮化设施完好;日常亮灯率达到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亮化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严重的,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所有城市亮化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bmjd/20210406/i2934480.html

 

索引号: 2573021T/2021-00022 发文时间: 2021-04-06 16:5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1-0005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EAJD01-2021-0005)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安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市亮化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北至古鄣路,南至绕城南线包含城南区块,东至绕城东线包含天使小镇区块,西至浒溪河东岸)的楼宇亮化及公园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区域的亮化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各类楼宇亮化、公园广场景观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及桥梁亮化等。

第四条  本县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亮化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控运维原则。

第五条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本县城市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亮化规划、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发改、财政、资规、建设、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亮化科学技术的研究,采用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亮化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提高城市亮化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县政府对于纳入城市亮化规划范围、符合管理规定的各类城市亮化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我县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资规等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来规划城市亮化,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结合城市市容市貌、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要素,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亮化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引导并鼓励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口袋花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繁华商业区;

(五)城市出入口;

(六)城市雕塑;

(七)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的其他建(构)筑物、 设施、场所。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五)城市亮化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亮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亮化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

(一)新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业主负责;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亮化设施,在规划设计时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时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和住建部门验收通过才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和运维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在符合纳入统一管理标准的条件下,经申请同意后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运维。

(三)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但未达到统一管理标准的亮化设施,由产权业主负责管理和运维,并接受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交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

(一)亮化楼宇位置位于规定范围内(北至古鄣路,南至绕城南线包含城南区块,东至绕城东线包含天使小镇区块,西至浒溪河东岸);

(二)符合县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亮化设计效果图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亮化工程总造价80万元以上(以审计价为准),亮化效果明显,设施完好的。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亮化设施,须在质保期满后才可移交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纳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运维的楼宇亮化,日常电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对纳入统一管理和运维的城市亮化维护,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养护单位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主城区所有的城市亮化设施由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县所在经纬度、重大节庆日及特殊时期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启闭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在楼宇亮化上设置广告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类广告的设置经审核后,由审核部门向县委宣传部备案;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不得设置商业类广告;

(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楼宇亮化,一般不设置商业类广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服从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出统一管理范围,移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政府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已纳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城市亮化设施的,应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损坏城市亮化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亮化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就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亮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亮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乱画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城市亮化设施的;

(三)未按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启、关闭亮化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亮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业主单位、日常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亮化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非法入侵、数据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日常养护,保持城市亮化设施完好;日常亮灯率达到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亮化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严重的,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所有城市亮化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bmjd/20210406/i2934480.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