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EAJD01-2021-0006)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时间:2021-0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实现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增量、激活存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大力保障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配置资源,引导激励挖潜存量资源,着力提升各类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绩效,为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要素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项目准入,服务关口前移

1.严格项目落地制度。项目落地前由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企业(含县内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除科技含量高、成长型较好暂未达到B1标准的,可由“8+X”决策机制评审确定引进外,对其他评估结果为B1以下项目不予引进,项目在提交县“8+X”评审前,由落地平台乡镇(街道)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产业专家评价或基金评审意见。对每个参评项目出具《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表》,作为项目签约和立项的依据。(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提高项目准入标准。一要提高供地标准。项目严格按照“1+5”产业分类落户园区,新增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独立供地,对部分“专精特新”项目确需新增供应20亩以下土地的,在经县“8+X”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可办理供地;二要提高设备投资占比。绿色家居不低于25%,装备制造不低于35%,其他产业不低于40%;三要提高绿色要求。新增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5吨标准煤,“万元GDP化学需氧量”小于2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小于2.5千克。涉重金属污染排放的原则上不再引进,排放指标当年度有变化的,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3.优化土地供应机制。年度用地指标由县级统筹,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四大类项目。一是保重点项目。特别是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市级大好高项目等重点项目;二是促企业提升。对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做好指标保障;三是看项目进度。根据项目成熟度,优先将指标分配给成熟度高的项目;四是育“专精特新”。对一些“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或强链补链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求给予指标保障。新入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实行净地要求和“标准地”出让。对通过评审的新增工业项目,在签订“入园协议”时,要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二)严格规划建设,提升用地水平

4.提高建设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根据不同产业分别设置,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5%,绿地率需控制在10%以内,机动车停车位严格按照《浙江省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相关建设指标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初审,初审后提交县“8+X”决策机制审议。工业项目建设应当同步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依法免收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配建比例参照下表执行,如确因企业特殊工艺需要等原因需降低配建比例的,经属地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可适当降低,但配建比例不得小于建设用地的6%。同时在满足最低地下空间开发面积的前提下,对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县工业经济政策执行。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房屋安全及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屋顶空间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积极向地上空间发展,对符合要求的地上空间利用参照享受奖励。(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表:主要产业相关建设标准

产业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合理建设层数

地下空间开发比例

绿色家居

不低于2.5

45%-60%

不超过10%

5

不低于25%

生命健康

不低于2.0

45%-55%

4

不低于10%

装备制造

不低于1.5

45%-60%

3

不低于10%

电子信息

不低于2.0

45%-60%

4

不低于15%

新材料

不低于1.6

45%-55%

4

不低于10%

通用航空

不低于1.5

45%-50%

3

不低于10%

大数据产业

不低于1.6

45%-55%

4

不低于10%

竹产业

不低于1.8

45%-55%

4

不低于20%

备注:针对改、扩建项目可参照上表执行。

5.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减环节、压时限、优流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报批报建流程。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一般工业项目,除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或者乙类的,或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檐口高度大于5m、跨度大于10m、或抗震设防类别属于甲类或者乙类的单层工业建筑必须图审外,其他项目实施施工图豁免审查,以承诺制代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6.压缩配建规模。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新建工业项目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占比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6%。控制净用地面积少于20亩工业项目新建或改建员工宿舍,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规划并建设集中宿舍及配套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履约监管,提升用地质量

7.强化履约评价。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开发建设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对工业项目招商落地、开工竣工、投产达产、项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及产出贡献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实施预警,对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履行到位。在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时间后,由属地平台乡镇(街道)提出评价申请,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入园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强化协议履行。(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四)严格存量管理,提升用地效益

8.规范二级市场。在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购相关条款,并严格按约定条款执行到位。强化对工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监管,对因买卖、交换、赠予、出资、股权(结构)变更登记导致投资主体股权转让的工业项目,在股权转让后,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示范区。并由属地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项目有无存在权属用途、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再审查,审查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享受县本级的优惠政策。完善县法院在拍卖或变卖工业用地资产的信息公示,在相关公告中明确待处置工业资产所在平台乡镇(街道)的产业准入等要求。(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9.加大收储盘活。深入推进“五未”土地处置行动,加大低效工业用地收储盘活力度,平台、乡镇(街道)年度收储盘活土地面积不得少于最近一年度亩均评价为D类企业合法土地总面积的50%,(其中连续两个年度亩均评价是D类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收储盘活),其余按相关规范予以出清处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对D类企业监管力度,推动收储盘活。县财政对收储盘活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县工业经济政策执行。在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用地收储价格与投资履约情况挂钩条款,并细化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0.加强出租管理。工业厂房按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需向所属平台乡镇(街道)报备,符合产业、规划、环保、消防安全、亩均产出等要求,并严格执行到位。平台乡镇(街道)要加强出租处置管理,依法追究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

11.鼓励有序再开发。存量工业企业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水平未达到当前各行业最低开发标准要求的,不再供应土地。鼓励未列入收储盘活的存量工业企业通过增高扩容、技术改造、机器换人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给与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县工业经济政策为准,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容积率、地下空间开发比例等相关指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同时地下空间开发享受本实施方案的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2.推进违规整治。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私搭乱建。对存量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平台乡镇(街道)依法责令整改。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包括土壤修复和治理等。市场监管、资源规划、应急、生态环境、邮管、消防等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厂房)按规定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县政府办、法院、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投资促进中心、邮管局、开发区、示范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由县资源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园区平台必须要把工业用地管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形成工业用地全县“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强化激励考核。要结合“亩均论英雄”、低效工业用地再利用工作进行科学谋划,建立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实施评价结果与下年度新增工业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导向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引导全县工业用地高水平利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属地平台乡镇(街道)要建立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机制,属地平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相关条款,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不得以换届、人员调整等理由失管、脱管、违约和毁约,未落实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县政府之前制定的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20210413/i2938479.html

索引号: 2573021T/2021-00024 发文时间: 2021-04-13 14:33: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18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1-0006 文件效力: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EAJD01-202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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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实现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增量、激活存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大力保障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配置资源,引导激励挖潜存量资源,着力提升各类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绩效,为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要素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项目准入,服务关口前移

1.严格项目落地制度。项目落地前由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企业(含县内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除科技含量高、成长型较好暂未达到B1标准的,可由“8+X”决策机制评审确定引进外,对其他评估结果为B1以下项目不予引进,项目在提交县“8+X”评审前,由落地平台乡镇(街道)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产业专家评价或基金评审意见。对每个参评项目出具《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表》,作为项目签约和立项的依据。(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提高项目准入标准。一要提高供地标准。项目严格按照“1+5”产业分类落户园区,新增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独立供地,对部分“专精特新”项目确需新增供应20亩以下土地的,在经县“8+X”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可办理供地;二要提高设备投资占比。绿色家居不低于25%,装备制造不低于35%,其他产业不低于40%;三要提高绿色要求。新增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5吨标准煤,“万元GDP化学需氧量”小于2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小于2.5千克。涉重金属污染排放的原则上不再引进,排放指标当年度有变化的,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3.优化土地供应机制。年度用地指标由县级统筹,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四大类项目。一是保重点项目。特别是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市级大好高项目等重点项目;二是促企业提升。对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做好指标保障;三是看项目进度。根据项目成熟度,优先将指标分配给成熟度高的项目;四是育“专精特新”。对一些“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或强链补链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求给予指标保障。新入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实行净地要求和“标准地”出让。对通过评审的新增工业项目,在签订“入园协议”时,要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二)严格规划建设,提升用地水平

4.提高建设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根据不同产业分别设置,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5%,绿地率需控制在10%以内,机动车停车位严格按照《浙江省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相关建设指标由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初审,初审后提交县“8+X”决策机制审议。工业项目建设应当同步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依法免收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配建比例参照下表执行,如确因企业特殊工艺需要等原因需降低配建比例的,经属地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可适当降低,但配建比例不得小于建设用地的6%。同时在满足最低地下空间开发面积的前提下,对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县工业经济政策执行。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房屋安全及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屋顶空间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积极向地上空间发展,对符合要求的地上空间利用参照享受奖励。(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表:主要产业相关建设标准

产业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合理建设层数

地下空间开发比例

绿色家居

不低于2.5

45%-60%

不超过10%

5

不低于25%

生命健康

不低于2.0

45%-55%

4

不低于10%

装备制造

不低于1.5

45%-60%

3

不低于10%

电子信息

不低于2.0

45%-60%

4

不低于15%

新材料

不低于1.6

45%-55%

4

不低于10%

通用航空

不低于1.5

45%-50%

3

不低于10%

大数据产业

不低于1.6

45%-55%

4

不低于10%

竹产业

不低于1.8

45%-55%

4

不低于20%

备注:针对改、扩建项目可参照上表执行。

5.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减环节、压时限、优流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报批报建流程。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一般工业项目,除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或者乙类的,或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檐口高度大于5m、跨度大于10m、或抗震设防类别属于甲类或者乙类的单层工业建筑必须图审外,其他项目实施施工图豁免审查,以承诺制代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6.压缩配建规模。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新建工业项目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占比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6%。控制净用地面积少于20亩工业项目新建或改建员工宿舍,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规划并建设集中宿舍及配套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履约监管,提升用地质量

7.强化履约评价。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开发建设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对工业项目招商落地、开工竣工、投产达产、项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及产出贡献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实施预警,对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履行到位。在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时间后,由属地平台乡镇(街道)提出评价申请,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入园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强化协议履行。(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四)严格存量管理,提升用地效益

8.规范二级市场。在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购相关条款,并严格按约定条款执行到位。强化对工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监管,对因买卖、交换、赠予、出资、股权(结构)变更登记导致投资主体股权转让的工业项目,在股权转让后,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示范区。并由属地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项目有无存在权属用途、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再审查,审查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享受县本级的优惠政策。完善县法院在拍卖或变卖工业用地资产的信息公示,在相关公告中明确待处置工业资产所在平台乡镇(街道)的产业准入等要求。(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9.加大收储盘活。深入推进“五未”土地处置行动,加大低效工业用地收储盘活力度,平台、乡镇(街道)年度收储盘活土地面积不得少于最近一年度亩均评价为D类企业合法土地总面积的50%,(其中连续两个年度亩均评价是D类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收储盘活),其余按相关规范予以出清处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对D类企业监管力度,推动收储盘活。县财政对收储盘活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县工业经济政策执行。在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用地收储价格与投资履约情况挂钩条款,并细化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0.加强出租管理。工业厂房按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需向所属平台乡镇(街道)报备,符合产业、规划、环保、消防安全、亩均产出等要求,并严格执行到位。平台乡镇(街道)要加强出租处置管理,依法追究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责任。(牵头单位: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

11.鼓励有序再开发。存量工业企业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水平未达到当前各行业最低开发标准要求的,不再供应土地。鼓励未列入收储盘活的存量工业企业通过增高扩容、技术改造、机器换人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给与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县工业经济政策为准,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容积率、地下空间开发比例等相关指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同时地下空间开发享受本实施方案的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2.推进违规整治。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私搭乱建。对存量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平台乡镇(街道)依法责令整改。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包括土壤修复和治理等。市场监管、资源规划、应急、生态环境、邮管、消防等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厂房)按规定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县政府办、法院、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投资促进中心、邮管局、开发区、示范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由县资源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园区平台必须要把工业用地管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形成工业用地全县“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强化激励考核。要结合“亩均论英雄”、低效工业用地再利用工作进行科学谋划,建立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实施评价结果与下年度新增工业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导向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引导全县工业用地高水平利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属地平台乡镇(街道)要建立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机制,属地平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相关条款,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不得以换届、人员调整等理由失管、脱管、违约和毁约,未落实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县政府之前制定的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20210413/i2938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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