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2-10-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5

 

 

 

 

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域保护工作,统筹解决我县水域面积增加与其他用地面积减少的矛盾,破解部分建设项目无法自行实施水域占补平衡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支持安吉县新时代践行两山理念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水利建设的意见》(浙水函〔2019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水域功能严重减退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水域补偿坚持自行补偿为主,委托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县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我县基本水面率以2019年安吉县水域调查成果为基础,基本水面率4.58%

第五条  县政府将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基本水面率等指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第六条  水利局负责建立安吉县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将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等信息录入水域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七条  水利局负责制定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储备登记制度,具体工作由安吉县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负责。

水投公司负责建设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管理系统,将各类水利项目新增的水域,作为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水域收录管理系统。

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储备坚持应录尽录原则,新增的水域入库后,受水利局监督管理。

第八条  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水域按水域类型分类进行收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有偿收储,费用按等效替代工程增加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84/m2收录(5.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57/m2收录(3.8万元/亩)。

第九条  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行有偿委托机制。

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类项目,涉及占用一般坑塘水面无法做到自身占补平衡的,可以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按60/m2计取(4万元/亩)。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在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收储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内补偿,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90/m2计取(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60/m2计取(4万元/亩);不足部分重要水域按750/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m2计取(22万元/亩)。

建设项目主体非乡镇(街道),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750/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m2计取(22万元/亩)。

第十条  等效替代工程水域的收录及委托补偿的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应遵循《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水利局负责核准委托补偿相关事宜,依据相关程序对符合委托补偿的建设项目出具《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同意书》。

建设单位依据《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同意书》委托水投公司实施水域补偿。

第十二条  水投公司负责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收录及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具体工作。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收录费用由水投公司承担,委托补偿产生的费用由水投公司收取,主要用于水域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26日起试行。

 

附件: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

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一、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同意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水利局不予办理,建设主体不得委托补偿;对同意准入事项,由水利局依据相关程序出具同意委托补偿证明。

二、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禁止或经同意方可委托补偿的行为。

三、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县人民政府设定。

四、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乱补偿”“账不清等问题,防治出现监管真空。建立月通报制度,开展规划水域基本水面率评估,畅通委托补偿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号

禁止或同意事项

禁止或同意准入措施描述

一、禁止准入类

1

禁止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造成影响的,且无法通过功能补救、等效替代消除影响的。

二、同意准入类

(一)河道(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码头、桥梁、管线、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

建设桥梁委托补偿

跨越III堤防的桥梁阻水率小于5%,跨越III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阻水率小于6%,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2

建设码头委托补偿

位于III级堤防河道的码头阻水率小于4%,位于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码头阻水率小于5%,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3

建设管线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4

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二)大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政府组织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

5

建设政府组织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委托补偿

建设项目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无影响,或者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三)山塘、湖泊、坑塘水面等其他水域(填埋、覆盖等行为)

6

填埋、覆盖等占用水域购买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影响范围内的防洪、调蓄、灌溉、排涝等无影响,或者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占用水域造成的影响。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

67号(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573021T/2022-00092 发文时间: 2022-10-25 15:5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67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2-0022 文件效力: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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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5

 

 

 

 

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域保护工作,统筹解决我县水域面积增加与其他用地面积减少的矛盾,破解部分建设项目无法自行实施水域占补平衡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支持安吉县新时代践行两山理念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水利建设的意见》(浙水函〔2019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水域功能严重减退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水域补偿坚持自行补偿为主,委托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县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我县基本水面率以2019年安吉县水域调查成果为基础,基本水面率4.58%

第五条  县政府将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基本水面率等指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第六条  水利局负责建立安吉县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将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等信息录入水域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七条  水利局负责制定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储备登记制度,具体工作由安吉县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负责。

水投公司负责建设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管理系统,将各类水利项目新增的水域,作为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水域收录管理系统。

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储备坚持应录尽录原则,新增的水域入库后,受水利局监督管理。

第八条  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水域按水域类型分类进行收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有偿收储,费用按等效替代工程增加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84/m2收录(5.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57/m2收录(3.8万元/亩)。

第九条  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行有偿委托机制。

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类项目,涉及占用一般坑塘水面无法做到自身占补平衡的,可以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按60/m2计取(4万元/亩)。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在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收储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内补偿,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90/m2计取(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60/m2计取(4万元/亩);不足部分重要水域按750/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m2计取(22万元/亩)。

建设项目主体非乡镇(街道),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750/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m2计取(22万元/亩)。

第十条  等效替代工程水域的收录及委托补偿的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应遵循《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水利局负责核准委托补偿相关事宜,依据相关程序对符合委托补偿的建设项目出具《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同意书》。

建设单位依据《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同意书》委托水投公司实施水域补偿。

第十二条  水投公司负责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水域收录及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具体工作。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收录费用由水投公司承担,委托补偿产生的费用由水投公司收取,主要用于水域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26日起试行。

 

附件: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

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一、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同意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水利局不予办理,建设主体不得委托补偿;对同意准入事项,由水利局依据相关程序出具同意委托补偿证明。

二、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禁止或经同意方可委托补偿的行为。

三、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县人民政府设定。

四、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乱补偿”“账不清等问题,防治出现监管真空。建立月通报制度,开展规划水域基本水面率评估,畅通委托补偿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号

禁止或同意事项

禁止或同意准入措施描述

一、禁止准入类

1

禁止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造成影响的,且无法通过功能补救、等效替代消除影响的。

二、同意准入类

(一)河道(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码头、桥梁、管线、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

建设桥梁委托补偿

跨越III堤防的桥梁阻水率小于5%,跨越III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阻水率小于6%,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2

建设码头委托补偿

位于III级堤防河道的码头阻水率小于4%,位于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码头阻水率小于5%,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3

建设管线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4

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有关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无影响,或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二)大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政府组织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

5

建设政府组织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委托补偿

建设项目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且经防洪影响评价对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无影响,或者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

(三)山塘、湖泊、坑塘水面等其他水域(填埋、覆盖等行为)

6

填埋、覆盖等占用水域购买委托补偿

经防洪影响评价对影响范围内的防洪、调蓄、灌溉、排涝等无影响,或者通过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工程消除占用水域造成的影响。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

67号(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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