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吉县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2-10-25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西苕溪码头综合整治、乡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许多项目建设因占用水域无法占补平衡,造成项目推进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域保护工作,统筹解决我县水域面积增加与其他用地面积减少的矛盾,破解部分建设项目无法自行实施水域占补平衡的难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支持安吉县新时代践行“两山”理念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水利建设的意见》(浙水函〔2019〕727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应将基本水面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二)建设项目水域补偿坚持自行补偿为主,委托补偿为辅的原则,对委托补偿的项目实行准入制,符合同意准入类的建设项目由水利局核准后出具《安吉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委托补偿同意书》
(三)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的水域按水域类型分类进行收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有偿收储,费用按等效替代工程增加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84元/m2收录(5.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57元/m2收录(3.8万元/亩)。
(四) 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实行有偿委托机制。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类项目,涉及占用一般坑塘水面无法做到自身占补平衡的,可以委托实施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按60元/m2计取(4万元/亩)。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在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收储水域补偿等效替代工程内补偿,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90元/m2计取(6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60元/m2计取(4万元/亩);不足部分重要水域按750元/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元/m2计取(22万元/亩)。
建设项目主体非乡镇(街道),委托补偿费用按需补偿的水域面积计算,重要水域按750元/m2计取(50万元/亩),非重要水域按330元/m2计取(22万元/亩)。
(五)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6日起试行。
联系人:施静波,电话:502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