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3-04-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安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力推动新市民便捷跨区域流动、加快融入本地、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推进高质量建设国际化绿色山水美好城市。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安吉县范围内居住、工作,持安吉县核发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范围。
第三条 积分管理服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管理服务,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积分管理服务原则
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服务、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并列的,按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申请人为夫妻的,取积分高的一方享受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积分服务内容
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技能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管理服务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安吉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安吉县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超过200分的,以200分计)。新市民总积分由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安吉县个性指标积分构成。
(二)省级共性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
(三)安吉县个性指标包括正面评价分和负面评价分。正面评价分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情况、居住情况、投资纳税、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特殊身份、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指标,负面评价分包括违反诚信守法、文明安全等指标。(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
安吉县个性指标设置兑换制、期限制。
1.兑换制。部分积分项,如“社会服务”类积分指标,累积到一定分值后,可兑换相应的场景应用。
2.期限制。设置赋分期限的个性指标项目,如“社会服务”类积分指标,申请人需提交赋分证明材料或由系统自动赋分,赋分期限结束后,未兑换的积分自动清零。赋分期限自申请之年的1月1日起计算,到规定年限的12月31日截止。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统筹推进全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实施工作,负责浙里“新市民”应用系统的管理服务、协调、维护等工作。
(二)县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服务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县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四)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县人武部负责新市民支持国防建设、应征入伍、兵役登记、民兵登记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2.县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黑恶势力犯罪或者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3.县人大、县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4.县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5.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浙里“新市民”应用相关宣传及开展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7.县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8.县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9.县公安局负责新市民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社会服务中参与反诈、禁毒等项目和违法犯罪等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市民反诈防诈、禁毒工作等积分参与社会治理系统赋分的数据共享对接及相关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负责新市民交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10.县司法局负责新市民在安吉县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相关情况,被安吉县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并处理的人员核查评分,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1.县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12.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3.县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4.县商务局负责动员相关企业为新市民提供消费折扣等积分助力经济建设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5.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新市民积分文化旅游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6.县卫健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孕期保健情况、预防接种和儿童体检工作情况的核查评分。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18.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市民房产情况的核查评分。
19.县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县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20.县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登记(捐献)捐献、救护员证和CPR+AED证以及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21.县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22.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涉及新市民在安吉期间特殊贡献加分的,由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核查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积分申请和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或持《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服务。
(一)无感赋分。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大数据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行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自主申请。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上传规范、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应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动态调整和赋分反馈。
第九条 积分认定和应用
(一)认定办法。积分由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动汇总排名。新市民积分场景应用资格,可按照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经汇总后排名认定。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安吉县个性分高低、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社会服务分值等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递进式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服务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二)积分公示。由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协助对新市民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指标赋分标准计算积分。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后,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积分应用。新市民获得积分后,可自主选择若干场景应用提出申请或由系统根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向新市民自动推送若干场景应用,由新市民自主选择。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复核申请,或可向提交申请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积分失效
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其积分永久失效: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2.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的;3.《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
第十二条 违法责任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服务,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服务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负责积分管理服务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提出动态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已在我县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县普惠性相关场景应用。
第十五条 新市民符合安吉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等政策的,按其相关政策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县新市民申领居住证以《安吉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函〔2017〕34号)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安吉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安吉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安吉县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指标项 | 最高分 | 具体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年龄 | 20 | 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20 | |
文化 程度 | 10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 10 | 本项不累加 |
大专(高职)学历 | 8 |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 5 | |||
职业 技能 | 1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 10 | 本项不累加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获得初级职称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专项) | 8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 | 5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普通专项) | 3 | |||
缴纳 社保 | 30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30 | |
居住 时间 | 30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30 | |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办法进行调整。 |
附件2
安吉县个性指标赋分标准正面评价分
序号 | 积分 指标 | 具体内容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赋分 期限 | 备注 |
1-1 | 就业 情况 | 参加安吉县养老保险 | 10 | 10 | 县人力社保局 | 在安吉县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证明 | 近20年内 | 每满一年得0.5分,最高限10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1-2 | 在安吉县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 10 | 10 | 县人力社保局 | 劳动合同原件 | 近10年内 | 每满一年得1分,最高限10分,不可叠加,择一计分。 | |
1-3 | 在安吉县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系统核查相结合 | 近10年内 | |||
2-1 | 居住 情况 | 拥有安吉县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30 | 30 | 县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证 | 近5年内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2-2 | 在安吉县范围累计居住时间 | 20 | 20 | 县公安局 | 身份证 | 近20年内 | 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得1分,最高限20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
3-1 | 投资 纳税 | 非投资者个人近3年内在安吉县累计缴纳所得税款 | 5 | 5 | 县税务局 | 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收电子缴款书 | 近3年内 | 个人所得税:申请人个人提供证明(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提供APP上个人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截图),每满2000元得0.5分,最高限5分,入库税务机关为安吉县税务部门。 |
3-2 | 投资者自主创业工商注册,近3年内在安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 | 5 | 近3年内 | 1.申请人为本县企业股东的,按申请人所占股份比例及持股时间折算企业缴纳税款为申请个人纳税数(欠税未缴清的不予计分)。2.新市民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属于该企业股东,其任职法人代表企业入库税款根据规则不能给分。受理时,对有纳税情况的,又是企业的,特别注意一下申请人是否为企业股东。3.每满10000元得0.5分,最高限5分。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入库税务机关为安吉县税务部门。 | ||||
4-1 | 科技 创新 | 自主创新,并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10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专利证书原件 | 长期 | 在安吉工作期间,自主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其中: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得10分,其他发明人得5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得8分,其他发明人得4分;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设计人得6分,其他设计人得3分。专利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不可叠加,选最高项目。 |
4-2 | 科技 创新 |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三等奖的 | 20 | 20 | 县科技局 | 获奖证书原件 | 近10年内(同一奖项计最高分,不累计) | 在安吉工作期间获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20分、18分和15分。前三的参与者积分减半。 |
4-3 | 获得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三等奖的 | 10 | 在安吉工作期间获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10分、8分和5分;前三的参与者积分减半。 | |||||
5-1 | 表彰 奖励 | 在本县获得的省、市、县各类道德奖项 | 8 | 8 | 县委宣传部 | 荣誉证书原件 | 长期 |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省、市、县相应每项加8分、6分、4分。 |
5-2 | 在本县内有见义勇为的 | 10 | 10 | 县公安局 | 相关证明 | 长期 | 在安吉县内有该行为的加10分,与次数无关。 | |
6-1 | 特殊 身份 | 中共党员 | 5 | 5 | 县委组织部 | 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信 | 长期 | 组织关系在安吉县内,经核实表现合格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得5分,委员得3分,其余党员得2分。组织关系不在安吉县内,但已向基层党组织报到且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得1分。 |
6-2 | 民主党派 | 5 | 县委统战部 | 民主党派证件或证明信 | 长期 | 担任安吉县总支(基层委)支部主委、副主委得5分,委员得3分,需组织关系迁入本县;经核实,表现合格的普通党员普通党派成员得2分。 | ||
6-3 | 退役军人 | 5 | 5 | 县退役军人局 | 退役军人证 | 长期 | 居住在安吉县内的退役军人得5分。 | |
6-4 | 少数民族 | 5 | 5 | 县公安局 | 户口本原件 | 长期 | 居住在安吉县内的少数民族得5分。 | |
7-1 | 参政 议政 | 党代表 | 6 | 6 | 县委组织部 | 相关证明 | 履职期间 | 在本县被推选或当选并处于履职期间,需参考每年履职表现,履职表现不佳的取消该项得分。街镇级得2分、县级得4分、市级得6分,在本县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7-2 | 人大代表 | 6 | 县人大 | 履职期间 | ||||
7-3 | 政协委员 | 6 | 县政协 | 履职期间 | ||||
8-1 | 社会 服务 | 在安吉县参加无偿献血 | 5 | 5 | 县卫健局 | 无偿献血证 | 近3年内 | 近三年内,本人或配偶在安吉县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得0.5分,最高5分。 |
8-2 | 孕期保健情况 | 3 | 3 | 母子健康手册 | 近1年内 | 在安吉县内做好规范孕期保健≥5次,加3分(分娩42天后享受计分政策,一年内有效)。 | ||
8-3 | 预防接种和儿童体检工作 | 5 | 5 | 母子健康手册 | 近3年内 | 随行在本县居住的0-6周岁子女按照《浙江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预防接种服务规范》做好预防接种和儿童体检,按照规范执行的加5分。 | ||
8-4 | 参加安吉县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 | 6 | 6 | 县红十字会 | 救护员证 或CPR+AED证 | 有效期内 | 救护员证和CPR+AED证的有效期是三年,需每三年参加复训一次。 | |
8-5 | 参加安吉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 15 | 15 | 县委宣传部 | 活动证明 (需组织单位公章) | 限申请当年 | 每参加1次得1分,最高限15分。 | |
8-6 | 社会 服务 | 支持国防建设,应征入伍、兵役登记、民兵训练等 | 10 | 10 | 县人武部 | 入伍通知书、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参与民兵训练证明 | 限申请当年 | 直系亲属从安吉县应征入伍的,得5分;直系亲属每参加1次民兵训练的,得1分,最高限5分。 |
8-7 | 向安吉县慈善机构捐赠 | 6 | 6 | 县红十字会、 县慈善总会 | 捐赠证明 | 限申请当年 | 每满 5000 元得 1 分,最高限 6 分,慈善捐款以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
9-1 | 特殊 贡献 | 在县期间获得重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作出重大科技创新、重要参政议政、突出重大贡献、重大爱心奉献等 | - | - | 县委组织部 | 相关证明,县流口办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审核 | 每项个性分加200 | 国家级表彰荣誉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
9-2 | - | - | 县科技局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 | ||||
9-3 | - | - | 县委组织部 | 每项个性分加50,可累加 | 省级表彰荣誉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 |||
9-4 | - | - | 县委组织部 | 担任省级及以上党代表。 | ||||
9-5 | - | - | 县人大 | 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 | ||||
9-6 | - | - | 县政协 | 担任省级及以上政协委员。 | ||||
9-7 | - | - | 县红十字会 | 直系亲属在本县捐献器官、遗体(器官、角膜)的。 | ||||
9-8 | - | - | 县红十字会 | 本人或配偶在本县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
负面评价分 | ||||||||
10-1 | 诚信 守法 | 黑恶势力犯罪或者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 | --50 分/次 | - | 县人民法院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近5年内 | 1.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2.行政处罚中,“警告”(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处罚不纳入扣分项 |
10-2 | 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30 分/次 | - | 县公安局 | 近5年内 | |||
10-3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 -30 分/次 | - | 近5年内 | ||||
10-4 | 在县期间因吸毒被处罚 | -30 分/次 | - | 近2年内 | ||||
10-5 | 拒绝配合禁毒异地管控工作 | -10 分/次 | - | 近2年内 | ||||
10-6 | 逾期参与禁毒异地管控工作 | -5 分/次 | - | 近2年内 | ||||
10-7 | 参与非法聚集事件并被行政处罚 | -5 分/次 | - | 近3年内 | ||||
10-8 | 被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 | -3 分/次 | - | 近2年内 | ||||
10-9 | 诚信 守法 | 在安吉县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矫正机构发现并处理 | -10 分/次 | - | 县司法局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近2年内 | 1.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2.行政处罚中,“警告”(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处罚不纳入扣分项。 |
10-10 | 在本县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 | -3 分/次 | - | 县市场监管局 | 近2年内 | |||
10-11 | 在本县因违反城市管理服务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 | -3 分/次 | - | 县综合执法局 | 近2年内 | |||
10-12 | 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受到行政处罚 | -10 分/次 | - | 县综合执法局 | 近2年内 | |||
10-13 | 在本县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 | -3分/次 | - | 县人力社保局 | 近2年内 | |||
10-14 | 在本县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 | -3分/次 | - | 县卫健局 | 近2年内 | |||
10-15 | 在本县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 | -10分/次 | - | 县税务局 | 近2年内 | |||
10-16 | 因信访产生扰序行为而受到拘留处罚 | -5分/次 | - | 县信访局 | 近2年内 | |||
10-17 | 诚信 守法 | 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0分 | - | 县人民法院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近3年内 | 1.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2.行政处罚中,“警告”(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处罚不纳入扣分项。 |
10-18 | 有已立案的违法用地行为 | -10 分/次 | - | 县资源规划局 | 近2年内 | |||
11-1 | 文明 安全 | 二轮电动车未戴头盔、非法加装雨棚、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 -10分/次 | - | 县公安局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限申请当年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11-2 |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性扣 12 分等交通违法行为 | -10 分/次 | - | 限申请当年 |
备注:安吉县个性指标赋分区间为 0 至 200 分,即合计总分最低为 0 分,最高不超过 200 分,超过200分的以200计。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
20号(EAJD01-2023-0004 关于印发安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