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50559/2024-00017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气象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湖州市气象局,安吉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等法规、规范,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服务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安吉县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业务服务应急响应(以下简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响应(以下简称“气象保障应急响应”)、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特别工作状态(以下简称“特别工作状态”)时的工作领导、组织、运行。
第三条 安吉县气象局气象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气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吉县气象局气象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气象服务办”)。气象服务办主任由县气象局减灾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气象服务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应急响应的组织、部署、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
第四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气象保障应急响应设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特别工作状态不设等级。
第五条 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
(一)湖州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包括我县在内时,或安吉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启动有关应急响应,研判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影响,研判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当出现或预计灾害性天气达到省级灾害性天气警报标准时,县气象台应当提前向气象服务办报告;
(三)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或有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启动与气象相关的应急响应时,启动气象保障应急响应;
(四)承办地在我县的特别重大社会活动,或湖州市气象局启动特别工作状态且范围包含我县在内时,启动特别工作状态;
(五)其他应急情况,研判启动应急响应。
第六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类启动,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第七条 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参照本预案第五条。当湖州市气象局、县防指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或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需求发生变化时,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等级。
第八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气象保障应急响应的IV级、Ⅲ级命令由县气象局分管局领导签发,Ⅱ级、Ⅰ级命令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特别工作状态命令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气象服务办应当及时将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情况通知到县气象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并向湖州市气象局、县防指或县政府其他对应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应急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应急响应期间,县气象局按照浙江省气象局、湖州市气象局和县政府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活动保障需求,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工作。
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43号)要求,承担监测预警组组长单位职责并履行气象应急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气象局局长(领导小组组长)是应急响应工作的总指挥,负责总体指挥和部署,按照浙江省气象局、湖州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展面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应急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气象局其他局领导按照应急响应工作需求和安排,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一)督导预报预警和决策服务工作;
(二)根据县防指要求进驻县防指,负责开展面向指挥部和有关领导的应急服务工作;
(三)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参加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气象服务办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气象服务办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全县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网络与装备保障、宣传科普、内部安全、移动应急等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二)与县委办、县府办和省市气象局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对接、联络和协调;
(三)根据县防指要求,安排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并在县气象局领导进驻县防指后,负责其有关工作的联络和安排;
(四)起草并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命令;
(五)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会议或起草、印发有关工作部署文件、通知;
(六)汇总编写应急工作动态等并按要求上报;
(七)协调应急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件,并按照领导小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八)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43号)等规范要求,协调组织相关任务的落实。
(九)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用餐、应急加班、值班休息保障和供电、供水等基础保障;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县气象台负责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预警、跟踪服务;根据服务需要制作和提供气候背景分析、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分析、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及时提供所需材料;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制作和发布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开展相关专题应急服务,负责公众气象服务、农业气象服务、行业气象服务等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有关业务材料的汇总、上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以及应急气象服务效益评估;负责各类业务平台系统运行、气象探测装备运行监控;参加浙江省、湖州市气象局天气会商;协助蓝天公司做好气象探测装备的故障处置;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气象局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气象通信网络运行。
第十六条 县气象局减灾科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起草、发布应急响应命令;负责与县防指等有关部门对接,协调应急服务相关事宜;参加县防指等部门应急工作;组织应急现场服务;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收集;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负责雷电监测评估等工作;按上级人影办统一部署,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应急工作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气象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浙江省气象局、湖州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做好应急期间相关文稿整理(批示、动员讲话、录音录像等),按要求提供领导指示批示、组织部署、宣传及舆情情况;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参与应急工作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等工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应按市气象局或当地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本地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应急响应值守班制度。
Ⅲ、IV级应急响应期间,气象服务办、科室和相关直属单位落实部门内值班人员。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气象服务办、科室和相关直属单位应安排部门领导带班,并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值守。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解除后,县气象局应当按要求及时对本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总结,并按要求报送市气象局、县防指或县政府有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并做好相关文件归档工作。
第四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气象服务办应当随时更新县政府专项预案气象职责清单,并分解任务,确保县气象局履行政府专项预案职责到位。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业务服务应急响应期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灾害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气象服务办会同县气象局纪检工作小组对各科室和相关直属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对于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