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1-05256 | 发文时间: | 2021-07-05 10:2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通[2021]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一)综合执法事项的变化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安政通〔2016〕6号)文件精神,县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241项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对工程车“抛洒滴漏”问题的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运行良好。2020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公布了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的300条行政执法事项,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一目录》执行,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方案,地方扩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同年9月,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湖政通〔2020〕3号),将省《统一目录》的300项一次划转到位,并决定当年不再作地方扩展目录。我县根据市政府部署,将省《统一目录》的300项划转至综合执法局,不在省《统一目录》范围内的事项,根据职权法定原则,由原部门行使。其中工程车未密闭运输处罚事项不在省《统一目录》的300项范围内,县综合执法局不再具有未密闭运输的行政处罚权。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县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和需求,确定该事项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予以处罚;负责受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明确了县治超治限办(县三化办)负责我县工程运输车的日常监管,督促工程运输车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运输,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未密闭运输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县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时间
该通告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四、其他
该通告由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72-5023762。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fg/xzgfxwj/20210705/i2990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