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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索引号: 330523/2021-05993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53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1-0014 文件效力: 废止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6 16:12:25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安吉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政策

(试行)

 

为加快安吉县跨境电商发展步伐,发挥绿色家居产业集群特色和集聚优势,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3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0〕18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新监管模式出口。对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模式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的安吉本地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跨境电商出口,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此项奖励上限为900万元,若本项申报奖励总额超出900万元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比例实行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配套体系。对本地注册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外经投资备案进行海外仓储系统建设(包括购买、改造和租用等)、海外物流系统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汇出金额予以奖励。每汇出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列入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名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享受。

二、打造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体系

(三)加大跨境电商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创业园、楼宇)建设投资主体,商务办公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且实现正常运营的,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年给予10万元/1000 m2的物业管理奖励。

(四)鼓励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入驻本地。对在我县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金融、软件、运营等),且与10家以上安吉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或其服务安吉本地企业综试区跨境电商交易额大于50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经市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县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数据统计、组织企业参展、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等各项公共服务支出。县商务、财政、民政部门应在当年年底前对其开展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金资助。

(六)推广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本地注册外综服企业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对开展“外综服+承保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的外综服企业,除已享受工业经济政策资助外的信用保险费予以全额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营造跨境电商浓厚氛围

(七)鼓励通过展会拓展市场。支持本地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拓市场,对参加政府统一组团的全国性、国际性的跨境电商类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受资助企业需有综试区跨境电商交易额。

(八)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有境外销售额的本地注册企业(出口与运营主体不同的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给予每个店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3个店铺。对依托第三方营销推广服务建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销售的企业,按30%比例资助服务费,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递交项目申报表,具体申报验收材料另行发文。县商务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共同作为专项资金监督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管理监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以及规则使用资金,用足用好专项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或挪为他用。

五、附则

(一)对申请本政策第(一)、(二)、(七)项的主体企业需进行跨境电商B2B出口备案。

(二)本政策中可享受奖励资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 2021年度开始计算。本政策涉及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就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资金在年度安排的县跨境电子商务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中列支,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当年度资金总额的,按比例实行奖励资助。

(四)当年度企业发生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理的,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适用于202111日起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原《安吉县商务局  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吉县跨境电商产业集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和细则的通知》(安商务〔202023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试行一年。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