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4612 | 发文时间: | 2023-07-28 15:40: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吉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安委办发〔2023〕14号)的工作要求,我局探索规范不予处罚制度,扩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出台《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但是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轻微违法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规范。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未进一步细化,部分条件无法直接适用。
近期,我局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了《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适用制度进行规范,废止了《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安综执〔2022〕67号)。同时,研究梳理了105项适用于轻微行政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前置运用条件,起草了附件《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目录清单》),会前上述文件已经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意见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4.《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林防〔2022〕58号)
5.《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浙水法〔2022〕8号)
6.《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版) 》(浙人防办〔2019〕22号)
7.《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8号)
9.《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浙民法〔2022〕157号)
10.《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浙气规发[2023]1号)
11.《湖州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湖综执〔2023〕20号)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正文部分,共有17条;第二部分1个附件《不予处罚目录清单》,共有105项不予处罚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监管执法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原文重申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形。
第四条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裁量因素。提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第五条 提出不予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针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执法队员应当通过约谈、教育、法律风险提醒、合规建议等方式提升其合法守规意识。
第六条至第七条 开展不予处罚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流程。
第八条 明确了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基本情形。原则上按照清单执行,对符合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上作出不予处罚;个案不适用的,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清单及法定之外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集体讨论要求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适用条件“违法情节轻微”的认定。“违法情节轻微”分为两类,一是违法行为自身性质轻微,二是违法行为具备数量少、持续时间短、面积少等特征。
第十条 对适用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为危害后果最能直观反映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以“危害后果轻微”应当从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方面进行判定。
第十一条 对适用条件“及时改正”的认定。对于“及时”的判断,主要在于确定采取改正措施的时间节点。因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不同,“及时改正”被分为案发前改正,案发后责改前改正,和责改后改正三种,改正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危害后果已经出现但轻微的前提下,违法行为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后果持续或扩大,可认定为“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的认定,主要通过分析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类型。同时,强调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关于“初次违法”的认定。明确“初次违法”是指执法队员未查询到当事人两年以内因同一处罚事项被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是我局查询行政处罚记录的适格平台。
第十四条 规定本办法和清单可作为处罚裁量说理内容,但不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规定本办法的冲突处理、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时间。《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安综执〔202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予处罚目录清单》,列明了105项违法行为,每项违法行为均列明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其中,建设领域25项,林业领域10项,水利领域10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公安领域2项,人社领域10项,发改领域3项,民政领域24项,人防领域2项,气象领域6项,湖州地方立法11项。
四、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基准。对于适用不予处罚“难以把握、把握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明确适用条件、规范清单管理,统一不予处罚裁量规则和共识,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等问题。二是推动助企纾困。《不予处罚实施办法》与《不予处罚目录清单》提供了行政执法裁量依据,扩大综合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的空间和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三是提升合规意识。通过约谈、教育、法律风险提醒、合规建议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五、实施日期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六、政策解读单位
政策解读单位: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胡文博,0572-502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