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5-02324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5〕17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5-0005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安吉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助力打造“企业最有感”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行政检查向更高水平的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迈进,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实现对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的有效治理,确保企业和群众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议事协调机构、部门间联席会议、工作专班等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县司法局要做好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梳理审核,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标*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检查事项清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市梳理整合的行政检查事项开展行政检查,并确保公示的事项清单准确、无误。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再实施行政检查。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报送,为上级调整提供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县委编办*、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行为码”赋码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强化“不亮码检查无效”内部管控,严控无码入企检查行为,同时严格参照省市制定的行政检查表单实施行政检查。对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情况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四)优化部门内部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计划制定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统筹本单位检查计划制定,并明确计划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年度频次和总量。同时大力推广公安涉企“行政检查一件事”“市监查一次”等模式,重点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内部建立“查一次”工作机制,减少行政机关不同科室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推行简单事项“委托查”模式,实行“一表通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统筹跨部门检查计划。县综合执法办、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统筹全县行政检查计划,推动“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检查计划,需报县综合执法办备案和协商。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开展的计划外入企检查(如涉及生命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等),应当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执法办进行补报。为集中解决某地区、某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六)合理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对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的企业,对照“一企一策”要求有针对性地落实监管措施,可以合理增加检查频次,但年度检查频次不得高于上级部门制定的行业检查频次上限。安全生产等领域省级部门已制定检查频次上限要求的,可以不受一年两次的限制,但必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七)深入推行智慧化监管手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运用现有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重复、高频等检查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同时按照“无感、无痕、无形”要求,梳理“非现场”检查场景,重点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监管领域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办<数据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八)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健全“预约式”涉企行政指导服务机制,通过制定企业“风险清单”和“服务清单”两张清单,发布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法律风险告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有关风险、法律问题跟踪指导,督促引导企业针对性整改提升。同时各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监管需要加强对企业风险意识培养,探索推广企业法务培训和技能比武。鼓励行业协会编制自律清单,明确行业自律准则和执行要求,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九)健全涉企执法监督制度。县司法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与县工商联、县政务办、县信访局等单位协同,发挥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作用,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并通过数据监测、“入驻式”监督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多头重复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等突出问题的常态监督。县检察院要适时介入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政务办、县信访局、县工商联,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县综合执法办要发挥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协调梳理联合检查事项,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职责,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
(二)强化问题线索整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畅通湖企服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综合性渠道,以及各执法领域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问题收集及处理工作,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县司法局要加强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工作协同、数据共享,推动涉企执法风险预防、执法问题切实整改,压实部门条线监督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构建“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行政执法格局。
(三)强化执法监督问效。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违规开展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下载版本:
17号(EAJD01-2025-0005 关于印发安吉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